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网上有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第一条 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司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单位投资建设的经营性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第三二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 项目法人可按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投资方须派代表组成项目法人筹备组,由项目法人筹备组负责项目法人的组建和项目筹建工作。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 申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同时报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投资各方的名称、地址以及法人代表;

(二)投资方签署的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三)投资方签署的公司认股协议书;

(四)其它有关内容。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当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注册资金和资本金到位。第七条 自治区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报自治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州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设立第八条 项目法人组织应当精干、高效。项目法人在建设管理工作中,应当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和律师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为项目建设服务。第九条 原有企业独资建设的项目,设立子公司的,应组建新的项目法人;设分公司或分厂等非法人单位的,原企业法人承担建设项目的管理职责。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的项目,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按《公司法》及上述规定程序组建项目法人。第十条 建设项目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投资方负责组建。

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由各投资方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组建。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董事会应当派一名董事常驻现场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立例会制度,讨论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并以决议形式予以确认。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筹划和实施,董事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实施过程的筹划和决策;

(二)负责筹措建设项目资金,审核年度投资计划,督促检查资金的使用和计划的落实;

(三)负责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的审核;

(四)审核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审核开工、竣工验收和后评价报告;

(五)研究和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审定建设项目资金运用、建设进度计划。审核财务预、决算等专项报告;

(七)审定企业偿还债务及生产经营计划;

(八)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筹划和建设过程中,董事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二)及时上报年度投资计划,落实年度建设资金,做到建设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建设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三)及时上报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以及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方案,并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完成建设任务;

(四)及时上报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并按规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落实建设项目的开工条件和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及时上报建设项目开工、竣工验收和后评价报告;

(五)落实建设项目控制投资、确保质量、加快进度的各项措施和管理制度,及时反映项目建设过程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及时上报建设项目财务预、决算等专项报告,并确保财务预、决算编制的质量;

(七)落实建设项目生产准备大纲和职工培训计划以及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计划,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八)配合政府部门搞好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信息资料;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建设活动的管理,确保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村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生产建筑、道路、公用工程设施以及村镇居民住宅,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领取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三条 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分类管理,坚持简捷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申请办理公共建筑、生产建筑、道路、公用工程设施和两层以上居民住宅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证件;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施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五)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经理资质(格)证书;

(六)工程承包合同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村镇居民自建一层住宅,应当向受理机关申请办理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受理机关应当对下列条件进行审查:

(一)符合村镇规划要求,并按《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了审批手续:

(二)采取了必要的抗震措施。第六条 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受理机关是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其受理的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生产、建筑、道路、公用工程设施以及中心村、自然村居民住宅工程放工许可的申请委托给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受理。受委托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村镇规划已经批准实施;

(二)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健全,有专职村镇建设助理员;

(三)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经过地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村镇建设管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前款限额由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七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的15日内予以批准,并颁发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八条 受理机关颁发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派专人到施工现场定位放线、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根据定位放线进行施工。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关不予批准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

(一)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二)使用虚假文件资料、证明材料或者伪造、涂改有关申请材料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条 不予批准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受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建设。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一次为限,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二条 受理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符合条件,文件资料齐全的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

(二)对符合条件,文件资料齐全的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超过15日不做答复的;

(三)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依照擅自增加的审查条件,对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第十三条 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不再核发村镇规划许可证。原核发的村镇规划许可证仍然有效。第十五条 村镇抢险救军及其他简易、临时性的建筑工程,以及居民住宅维修,不适用本办法。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进行工程建设,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适用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本文来自作者[heshimuye]投稿,不代表庄赫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heshimuye.cn/zlan/202507-7617.html

(10)
heshimuye的头像heshimuye签约作者

文章推荐

发表回复

作者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3条)

  • heshimuye的头像
    heshimuye 2025年07月23日

    我是庄赫号的签约作者“heshimuye”

  • heshimuye
    heshimuye 2025年07月23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

  • heshimuye
    用户072302 2025年07月23日

    文章不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