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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案件进行审判时,是整个案件的关键时刻。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判结果也是至关重要的,在 刑事诉讼法 无罪推定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推定。那么,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原则包括哪些呢?求原则包括不得强迫、举证分配以及 疑罪从无 三种原则。 “任何人在未被法庭最终确定为有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精神。在发现客观真实与人权保障的价值之中,无罪推定原则优先选择了保护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免受无端的刑事追究。它不再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 诉讼 客体,而是把其作为诉讼主体,更加强调主体在诉讼中享有的广泛诉权与程序性保障和救济。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对无罪推定的解释是:(1)控方承担 举证责任 ;(2)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3)疑案应作出有利于被控告人的结论;(4)被控告人享有一系列体现无罪推定精神的诉讼权利;(5)公共机构不能预断案件结果。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既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总则第12 条的规定,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表述。根据这一原则性规定,只要法院没有依法作出对于被告人的有罪判决,被告人便处于无罪公民的地位,享有一个无罪公民的全部诉讼权利,这是国家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再次重申。新 刑诉法 中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一项国际通行的法治原则,不仅被法治国家的国内法确认,而且被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认可,成为最低限度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新《刑事诉讼法》第50 条正式作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也确立了重 证据 ,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规则。新《刑事诉讼法》更是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打破了固有的只排除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 证人 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的范围,规定了实物证据的附条件排除,即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收集机关负有补正或解释的义务,如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该证据就应当予以排除。与此同时,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这些规定鲜明地体现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于控诉机关处于弱势的诉讼地位,这是因为控诉机关的背后是强大的国家公权力。因此,从诉讼平等与公平正义的理念出发,只能由控诉机关来证明被告人是有罪的,且这种证明一定要满足较高的证明条件,即排除一切的合理怀疑,控诉机关绝对不能通过推定来降低证据的标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 公诉 机关,承担着控诉的职能,理应承担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并区分了公诉案件与 自诉案件 ,即“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与此同时,第113条要求公安机关在 立案 之后,应当全面地收集和调取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既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罪重的材料,也包括证明其无罪或罪轻的材料。新《刑事诉讼法》也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内涵,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必须清楚地查明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确实充分地收集证据,正确地认定犯罪性质和涉及的 罪名 。类似这样的规定还有很多,这些规定无一例外地表明在我国的 刑事诉讼 当中,被告人作为诉讼的主体,并不承担证明其有罪的证明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不承担证明责任,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不能进行举证活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为了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往往会自行举证或通过其 辩护人 来举证。这里的举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其固有的辩护权而进行的诉讼行为,并非基于证明责任或举证义务而进行的行为。因此,从本质上讲,被告人进行举证实际上是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非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强调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就是要求在实践中不能根据被告人没有举证就认定其为有罪。 三、疑罪从无规则 “疑罪”,即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存有疑问或不足以证明其有罪,司法机关在此种情形之下即身处一个两难的境地,它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也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关于疑罪从无的概念,可以做这样的理解:当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达到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时,法院就应作出无罪的处理。司法机关对疑案的处理应当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即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宣告。 新《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应当以两次为限。如果一个案件已经经过二次补充侦查,检察院认为证据依然不足的,就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即我们常说的存疑不起诉。在法庭审理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当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法院就应当作出无罪的宣告。作为证据采信的重要法则之一,“疑罪从无”一方面强调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一方面要求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循和贯彻人权保障的思想,即司法裁判者的心灵天平永远要倾向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的一面。当罪轻与罪重不能确定时,应定轻罪;当有罪与无罪不能确定时,则应判定为无罪。 综上所述, 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同时法院进行审判时应当准确、真实、公平公正公开进行。保证整个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为了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收到保护,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循严谨专业和权威性。
判决无罪后检察院发现新证据
一、枉法裁判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目前我国并没有枉法裁判罪,只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认定标准是,行为人贪赃枉法而实施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行为,或者为达到枉法裁判的目的进行暴力取证、指使贿买证人提供伪证的,又会触犯他罪如暴力取证罪、妨害作证罪等,这时属于牵连犯罪,应以构成的重罪从重处罚,不实行并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国家的司法公正性。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严格执法,是实现国家刑事法律所体现的公正与公平的具体过程。如果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有徇私枉法的行为,则违背了法律的正义要求,严重妨害了国家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也败坏了司法公正;
2、客观要件。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实施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行为。徇私即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小集体利益而枉法;徇情即出于私情而枉法,主要表现为出于照顾私人关系或感情、袒护亲友或者泄愤报复而枉法。刑法要求“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旨在将司法工作人员因法律水平不高、事实掌握不全而过失造成的错判排除在徇私枉法罪之外;因此,只要排除了因法律水平不高、事实掌握不全而过失造成错判,一般便可认定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3、主体要件。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
4、主观要件。徇私枉法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具有徇私、徇情动机。如果行为人故意对无罪之人作有罪判决,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如因过失造成上述结果,不能以犯罪论处。
法律分析: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如果判决发生效力,可以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抗诉的申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判决无罪发现新证据的可以向法庭申请重审,并提交相关的最新证据,法院将会对于新的证据进行相应的分析决定是否有参考价值进而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立案侦查。再审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机制,能够大大提高案件处理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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